榆林仲裁委员会:
我方与 关于 合同纠纷一案,根据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规定,我方约定仲裁庭由 名仲裁员组成,并同意按下列方式产生仲裁员:
(一)我方仲裁员的产生:
1、选定 为仲裁员;
2、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;
(二)首席(独任)仲裁员的产生:
1、双方共同选定 为首席(独任)仲裁员;
2、委托我方选定的仲裁员五日内推荐;
3、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;
4、我方推荐以下仲裁员,如与对方推荐的人选有一名相同的,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(独任)仲裁员;没有相同的或者超过一名相同的,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:
1、 2、 3、
4、 5、
(签字或盖章)
年 月 日
说明:1、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的,适用(二)1、3、4的方式产生仲裁员。2、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,应当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,不能共同选定的,依照本会仲裁规则的办法产生。3、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5日期限内提交本声明书,逾期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指定仲裁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