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裁协议的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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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协议需要具备下列内容:
一、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;
二、仲裁事项,既不违反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。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,基于合同成立,效力,变更,转让,履行,违约责任,解释,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。
三、选定的仲裁委员会,约定要明确、具体;
(一)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,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,有效。
(二)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,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
裁机构的,有效。
(三)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,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
(四)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,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。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,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;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,仲裁协议无效。
(五)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仲裁协议无效。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