榆林仲裁委员会对违法违纪秘书的处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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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规范榆林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本会)秘书行为,维护仲裁委员会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》(以下简称仲裁法)、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(以下称仲裁规则)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对违反仲裁法、仲裁规则以及秘书行为规范的秘书,本会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三条 对秘书的处理措施包括:
(一)口头批评
(二)责令作出书面检查
(三)警告或者记过
(四)辞聘
第四条 秘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口头批评:
(一)有秘书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回避情形,未提出回避的;
(二)组庭后未能及时提醒仲裁员进行合议的;
(三)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未及时提示的;
(四)未及时向仲裁庭提交案件材料;
(五)庭审、合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脱岗的;
(六)裁决书、调解书、决定书、通知书等校对有误的;
(七)迟延报批裁决书的;
(八)案件审理期限将至,未提示仲裁庭办理延期手续的;
(九)擅自向当事人、代理人提供仲裁员联系方式的;
(十)结案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结案手续的。
第五条 秘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警告或者记过:
(一)未经请示,擅自对外答复、解释重要问题的;
(二)未能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组庭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、裁决书等仲裁文书及其他案件材料的;
(三)庭审笔录有严重错误的;
(四)庭审笔录、合议笔录未经当事人或者仲裁员签名的;
(五)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
(六)擅自向当事人、代理人泄露仲裁合议情况的。
第六条 秘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或者记过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辞职:
(一)擅自篡改庭审笔录、合议笔录的;
(二)遗失案件材料,致使卷宗文件缺失的;
(三)遗失卷宗的。
第七条 秘书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予以辞聘:
(一)接受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,索贿受贿,徇私舞弊的;
(二)在案件作出裁决前,向当事人、代理人就案件发表意见、泄露案情的;
(三)对外泄露案件审理、仲裁庭合议情况、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。
第八条 对本会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,参照本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至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