冒名签订合同如何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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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设:李某于2010年取得一套房屋,该房屋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。2016年底,李某与郭某结婚。2017年3月,郭某与自称是李某的男子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,该男子持有李某的身份证、结婚证及房产证。郭某与该男子在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等系列文件,系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后银行依约放款,但郭某、李某未还款,银行提起仲裁。李某提起反请求称,其未授权任何人办理抵押贷款事宜,抵押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,要求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。请问,本案应如何处理?
观点一
冒名签订抵押合同属于无权处分,合同无效。
观点二
冒名签订合同是一种欺诈行为,被冒名的本人有撤销的权利。
观点三
冒名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,由于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的是被冒名的本人,构成表见代理,合同有效。
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。
首先,随着法律理论的变化,我国《物权法》第十五条、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第三条已经确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。认为属于无权处分,是将借款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是否有效两个问题相混淆。
其次,虚构合同主体广义上讲是欺诈的一种情形,但法律仅赋予合同相对方撤销权,并未赋予被冒用的主体撤销权。
因此,银行与冒用李某身份的男子签订合同,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为宜。
冒名vs无权代理
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,任何人不得为他人形成法律关系,任何人也不受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约束。但有一个例外,即代理制度。
冒名行为的特点是冒名人假借被冒名的本人名义签订合同。无权代理的特点是无权代理人假借本人名义签订合同。二者的区别在于,无权代理是表明自己的代理人地位(特别是在显名代理的情形下),而冒名行为是直接宣称自己是被冒名的本人。但二者也有明显的相同之处,对于相对人来讲,是希望与名义被使用人形成法律关系,而名义被使用人无意将法律后果归于自己。相对于二者的区别,二者的相同之处是更值得注意的,因为从相对人的角度,行为人是代理本人抑或就是本人,对于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影响是不大的。那么,被冒名的本人是否应受合同约束的问题,可以参照无权代理制度处理。
合同法
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
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
在上述案例中,银行已经审查了男子所持身份证明、房产证明,且男子是在李某的配偶郭某的陪同下到场签订合同,银行有理由相信男子就是李某。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,是善意相对方,应得到保护。参照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,冒名人没有授权,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是被冒名的本人,那么行为后果应由被冒名的本人承担。因此,上述案例中的抵押借款合同应为有效。
当然,如果相对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不是善意相对人,那么,参照《合同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合同对被冒名的本人不发生效力。